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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撤销仰光集会游行禁令

军方控制的内阁部会发出不必要且过于广泛的指示

学生发动游行,纪念1962年仰光大学学生示威遭军方镇压55周年,缅甸,仰光,2017年7月7日。   © 2017 路透社/Soe Zeya Tun

人权观察今天表示,缅甸内阁部会下令禁止在仰光市中心举办集会游行,剥夺了人民和平抗议的基本权利。缅甸的盟邦和捐助方应敦促该国政府信守保障基本人权的承诺,包括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

据报导,该禁令是由仰光地区保安与边界事务部长昂梭莫上校(Col. Aung Soe Moe)于11月初签发,指示仰光市11个行政区警察驳回一切集会游行申请,以避免“公共骚乱和紧张”。根据该命令,仰光所有抗议活动只能在一个小区域举行。

 “没有正当理由全面禁止在缅甸最大城市的主要市区举办示威活动,”亚洲区主任布莱德・亚当斯(Brad Adams)说。“缅甸文人政府应当注意,这道由军方官员发出的命令,直接挑战其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承诺。政府必须撤回禁令,坚守法治,不向军方的恣意妄为屈服。”

该指示应予撤销,并应指示警方为集会活动提供安全维护和交通管制,将扰乱降到最低。


布莱德・亚当斯

亚洲区主任

依据国际人权法,各国政府有义务为和平集会提供便利,使他们的诉求能传达目标受众。

该命令禁止抗议活动靠近仰光市政厅、多数政府办公楼和外国领事馆,导致抗议政府施政或外国政府行为的人士无法接近抗议目标。

尽管各国政府有权对特定集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实施合理限制,但有责任说明相关限制对保护正当利益确有必要,而且限制措施与可知风险相当。当局发布该禁令所附的理由,包括避免公共滋扰和交通拥塞,都不足以支持对和平集会权施加如此广泛且概括性的囿限。联合国人权专家早已阐明,集会游行对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扰乱,包括扰乱交通、滋事甚至阻挠商业活动,都必须得到容忍,以免和平集会的权利被实质掏空。

更重要的是,在特定区域禁止一切集会的空白禁令,完全排除针对个别集会申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因此本质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

该禁令显然也违背缅甸2016年10月制订的《和平集会游行法》。该法尽管并不完善,仍是缅甸迈向保障集会自由的重要一步。被该法取代的旧有集会法令规定所有集会游行发起人必须事先征得政府“同意”,2016年新法则规定,发起人只要在集会游行开始至少48小时之前完成登记。该法并未授权警察机关驳回集会游行,只有内政部(亦为军方掌控)有权为实施该法制订实施细则、办法和命令。

 “仰光市中心不应变成抗议禁区,”亚当斯说。“该指示应予撤销,并应指示警方为集会活动提供安全维护和交通管制,将扰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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