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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法对身心障碍学生保障仍有不足

温和改革因容许歧视条款大打折扣

(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政府出台新规定鼓励身心障碍学生接受普通教育,但没有为达成此一目标开辟适当途径。2017年2月23日,中国政府终于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对1994年沿用至今的落伍规定做出修订。

视障女童在教室阅读盲文课本,上海市盲童学校。   © 2007 路透社/Nir Elias

人权观察指出,新条例不可能实质改变当前普通学校只接受肢体障碍或其他轻微障碍,不收许多其他障别学生的现况。在好的方面,该条例的确要求地方政府将障碍者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并合理配置经费与资源;加强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待遇提升;并规定学校应为障碍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尽管新条例已体现国际标准的影响,中国仍对障碍学童就读普通学校设有歧视性门槛”,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这些标准实施已近十年,障碍学童仍经常在区隔教育体系下遭到隔离。”

中国教育部长期对障碍者实施双轨教育制度:普通学校可以招收障碍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则依据障碍类型分别招收不同障碍学生。虽然官方媒体表示新条例旨在履行中国2008年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政策实践并未符合公约规定,即政府应“确保各级学校实施全纳教育。”

人权观察2013年发布的报告发现,即使障碍学生被分发到普通学校就读,通常也只获得很少的便利或制度性支持。其中一例,一名兼具智障和视障的女童被安排坐在教室后排,而非很容易地给予她前排座位的便利,让她可以看见老师和黑板。许多障碍学生在课堂上无法得到适度支持和老师协助,以便有效参与课程学习或课堂活动。当学校无法根据儿童的障碍类型提供合理便利,这就是歧视。

联合国障碍者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如果只是融合(integration),即允许障碍儿童就读普通学校但不调整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或学习方法,并非全纳教育。

“尽管新条例已体现国际标准的影响,中国仍对障碍学童就读普通学校设有歧视性门槛。”


索菲・理查森

中国部主任

虽然中国新条例肯定对障碍者的教育应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第3条),但它同时规定障碍儿童、少年应经半官方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再按照他们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安排学校(第17-21条)。

人权观察2013年报告发现,这样模糊的标准导致学校可以任意拒绝障碍人士入学。这种做法不符合公约规定,即政府有义务确保“障碍者不因障碍而被排除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正如委员会指出,“教育系统必须提供个别化教育对策,而非期待学生适应系统。”

全纳教育重点在找出并消除学习阻碍,改变学校实务以提供“合理便利”,满足个别学生的不同需要,包括障碍学生。“合理便利”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定义是“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虽然中国新条例多处提到应为障碍学生“提供便利”(第22、36、52条),并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条文中用到“合理便利”一词,但条例并未明定何种便利或支持是学生有权要求的,因此当学校没有提供应有便利时,父母和学生很难寻求救济。

举例而言,它在实务上可能造成身障学生仍旧被拒于普通学校门外,因为学校不愿在地面楼层上课或校内缺乏无障碍卫生间。

新条例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第34条)。但政府仍旧要求所有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缴交详细的体检报告,包括所带有的障碍,以致高校可以歧视障碍考生。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共同制定的一份指导意见,则允许学校拒绝录取特定“生理缺陷”或“精神性疾病”的考生。人权观察曾纪录一个案例,一名视障学生因体检未通过而无法录取第一志愿英文系。人权观察表示,教育部应废止前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取消高等教育障碍歧视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障权倡导者要求教育部在高考期间提供合理便利,并获得成功。也有些障碍学生遭高校拒收,经媒体报导后,获得其他高校录取。

“中国政府不能一面声称障碍儿童教育已有改善,一面又在高等教育阶段对他们持续进行系统性的歧视”,理查森说。“尽管中国已采取某些温和措施维护障碍儿童的权利,但距离充分履行公约义务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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