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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案和歧视无关,”印第安纳州长麦克・潘斯(Mike Pence)上周签署《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成为该州法律时这么说。

但它就是有关。

印第安纳州参议院法案101号规定,政府机构不得对个人的宗教信仰施加实质负担,除非政府能证明其有迫切利益并采取最低限制性行动加以满足。尽管这项宗教自由法并未明文提到性取向,但LGBT(女男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人士长期以来受到基于宗教理由的歧视,能够读出法条之间的言外之意。

随著同性婚姻在美国愈来愈多州获得合法化,各州议员已提出大量潜在歧视性的法案。据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统计,仅在今年就有24项“宗教自由”法案在15个州议会提出。与印第安纳这项法案类同的法案可能很快就要在乔治亚州和阿肯色州通过。

这些“宗教自由”法案有些共通点:它们的条文都很模糊,包含基于个人宗教信仰或家庭与传统价值等抽象、主观的词汇,可能为歧视提供合法基础。它们也可能被用来合理化歧视行为,并使LGBT社群遭受更严重的污名化。

印第安纳波利斯市长葛瑞格・包拉德(Greg Ballard)指出,通过该法可能使该市承受经济损失:“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向来致力于营造友善环境,吸引商业、会展、观光和居民。”他的担忧不是无的放矢。该法将允许企业主以个人宗教信仰为由进行歧视。举例而言,该法将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可基于个人宗教信仰拒绝服务同性伴侣。房东可能引用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把房子出租给不同信念的人。这种模棱两可的法律,实际上将使宗教信仰的个人诠释凌驾在免于歧视的自由之上。

美国各州应当引领平等和不歧视的风气,不应通过这类法律,以免人们因为对宗教的主观诠释而耽溺于合法的偏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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