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颠覆罪的立法建议威胁自由权利
公众咨询期应予延长
(纽约2002年12月24日电)人权观察在今天送交香港特首董建华一封公开信中指出,香港政府对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建议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并将危及香港的自由社会。公众对关于禁止“叛国、投敌、煽动、颠覆、反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盗窃国家机密”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期将于12月24日结束。
正如人权观察所纪录,在中国大陆,颠覆和措辞相仿的有关国家机密的法律经常被用于监禁和处分新闻工作者、工会活动家、互联网经营者以及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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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自由和公民社会,正是香港与中国最关键的区别。在和平地行使这些自由的五年之后,香港政府竟提出置香港的自由于危难的法律,这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短见。"
B•亚当斯
人权观察亚洲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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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亚洲部主任B•亚当斯指出:“公民享有自由和公民社会,正是香港与中国最关键的区别。在和平地行使这些自由的五年之后,香港政府竟提出置香港的自由于危难的法律,这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短见。”
2002年九月,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一份长达62页的咨询文件,提出反颠覆罪的立法,征求公众的意见。人权观察的公开信对拟议中香港法律的更改提出了以下几点:
在把某一特定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之前,香港应首先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这一议案所引起的群众抗议明白显示咨询期还需延长;
在拟议中的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新法律下,保安司司长将有极大权限取缔本地和外来的政治组织。根据这些建议,只要中国政府声称某一组织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就能成为取缔该组织的充分依据 ----- 这将大大增强中国政府干预香港的可能性。这些条款通过后门把中国的法律和政治控制引入香港,不论从文字上或精神上,这都是对联合声明以及基本法的明目张胆的违犯。
直接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新罪名,包括煽动暴乱、叛国通敌和“盗窃国家机密”,将侵蚀新闻自由。一个自由而不受束缚的新闻媒体----- 指目前在香港的蓬勃的本地媒体及大批外国记者而言---- 一直对,也将对香港长期发展的成功,十分重要。
根据拟议中的法律对“煽动性的出版物”的定义,规定出版鼓动他人“叛国投敌、进行颠覆”或“危害中国及香港的稳定”的信息者可处以七年徒刑,这对信息的自由交流造成了威慑。
“新闻记者应能判断报道哪些新闻对公众有益,”亚当斯说:“新闻自由对保护其他各项权利是不可或缺的。”
人权观察指出,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保证香港各项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继续存在。
香港是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参与者。人权观察指出,香港不应制订违反国际义务的法律。
人权观察致董建华的信中说明,使公民能长期享有其自由的最好保证,是一个对香港人民负责并能对之做出回应的政府,同时还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二十三条的条款本身甚为含糊不明确,而这正为政治性及选择性的制裁制造可能。
亚当斯说:“中国承诺香港在五十年内能保有其公民自由的制度。如果采用立法建议,公民自由的制度将过早的结束,这给香港人民带来严重后果,并将对中国在世界上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失。”
声明:所有翻译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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