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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公平的权利--主要的建议


以下是对于修改美国劳工法的建议:


被开除的工人必须立即恢复工作

   因为参加工会工作而被开除的工人,必须尽快恢复他原来的工作。只有立即恢复其工作,才能消除对工人的打击,同时也不致影响工会的工作成果。不论工人在恢复工作前所领取的工资是多少,必须全额付还给工人所欠发的工资。如果资方明知故犯,除了付给工人应付的补偿工资之外,资方还必须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付给相当数额的罚款。


使用工作场所的平等权利

   为了听取工会代表报告工会会员的权利和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情况时,工人必须享有使用工作场所开会的权利。工人使用工作场所开会,必须有和资方召开工人会议时的同样的条件。


更严密的注视以及更严格的补偿措施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必须更严密的注视资方反工会的言行,以消除潜在的威胁,不让雇主以预告的形式来进行恫吓。发现了违反工人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必须采取强硬、迅速的措施使资方的行为不致影响公正的选举。


尽快的选举

   在向资方提出申请之后,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必须尽快进行选举。选举应在有共同利益的工人中进行,以组成能代表他们利益的合法的谈判小组。


资方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工法应适应新情况而作出修改。必须考虑临时工、合同工、以及新出现的工种的工人的利益。国会应该修正法律,使资方不能回避给予转包合同工等的权利。资方对工人应负的责任,应该建立在实际对工人雇佣期的长短以及条件的基础上,而不应按雇佣的形式而定。在雇佣关系中有经济实力的主导的一方,应该有责任和工人选出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选举的方式

   人权观察认为,票选应是选举和资方谈判的小组的标准的方式。但是经验证明,还有另一些方式可以采取。在美国,在工厂雇佣工人的时候,工人需要填写一些表格,其中包括自愿加入工会的卡片。这种卡片也能代表工人选举集体谈判小组的选票。应该允许和鼓励使用这种卡片作为另一种参加选举的办法。


对走过场的谈判要采取严厉的措施

   对走过场的谈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补救。例如:在一个早先没有工会组织的工作地点,雇主在谈判中没有诚意,工人可以求助于独立的仲裁人来建立正确的谈判关系。其实如果雇主有诚意,这种谈判关系可以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仲裁人可以遵循一般单位的先例建立正确的谈判关系。这种关系使谈判双方在谈判中以诚相待并对谈判成果负责。


保护一切工人的权利

   国会应该对农业工人和家务工人一视同仁,其他工人享有的权利及保护,农业工人和家务工人也应享有。法律改革也应严格界定“独立合同工”的地位。合同工一般是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他们以个人的身份和雇主签订合同。他们的工资比一般工人高,但是他们不享受一般工人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带薪休假、退休金等。近年来,许多企业辞退了原有的工人,改为雇佣合同工以减低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根据这一新的情况,考虑这些工人的权利应如何得到国家的保护。。

   总之,凡是愿意组织起来并进行集体谈判的工人,都应该享有这种权利。除非他们没有雇主可以与之谈判,或者他们实际上是经理人员或监察人员,他们的谈判对象是他们自己。


关于罢工期间的临时替工

   国会应该制定法律,规定资方在工人在罢工时雇佣的临时替工,不应该取代罢工中被开除的工人成为长期雇佣的工人。罢工结束后,原来的工人应该恢复原位。只有这样,劳资双方的争执才能妥善解决,也可以使经理人员不致中断其管理工作。


对外侨劳工给以更多的保护

   国会应制定一种新的签证,对无证外侨劳工给以保护,使他们也能享有结社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移民局应对是否允许外侨劳工在美国居留采取审慎态度。工人因结社自由权被侵犯而失去工作的应迅速予以恢复,发给工作许可证并且给予足够时间使他们能在有关当局的审查下更新、延长或取得永久居留的手续。


关于H-1和H-2a签证

   H-1签证应该允许持证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另找工作。如果工人因结社自由被雇主侵犯而招致开除,当局应迅速予以复职或另找尊重员工权利的雇主。

   对敌视工会的招工者,劳工部负责H-2A签证的部门应该停止他们的招工活动。H-2A签证有关部门必须对工人讲解他们的结社和进行集体谈判的自由权利,以及他们享有的法律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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