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察:妇女的权益--去国离乡寻求庇护的妇女;基于性别的庇护申请
Elderly Serb woman waiting to depart Prizren in a convoy of fleeing Serb civilians on June 14, 1999. © 1999 Joanne Mariner/ Human Rights Watch
因躲避冲突、迫害或自然灾害而去国或离乡的妇女难民极易受到政府、叛乱团体或其他难民的欺侮。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周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她们得依赖他人才能取得救援物资。在本土流离失所的妇女更易受到侵扰,因为本应保护她们的政府也正是迫害她们的人。离开本土的难民妇女在面对性或家庭暴力的问题时,能得到的法律援助通常是很有限的,或者甚至完全没有,一是因为她们不熟悉或害怕当地的警察和司法当局,也是因为国际和地方有关机构缺乏及时、敏锐和有步骤的反应。例如,在坦桑尼亚难民营的布隆迪妇女不断地遭受着严重的性和家庭暴力,但这些受害的妇女想要在坦桑尼亚法庭上向她们的迫害者提出刑事诉讼的机会,根本是不可能的。尽管妇女占去国及离乡的难民人口的一大部分,各政府及国际组织只在最近 才逐渐开始考虑去国及离乡妇女的特殊需求。
多年来,当寻求庇护的妇女报告她们被警察或士兵强奸时,法庭常拒收她们的控告,而把这些控告视为“私人”事件。九十年代初期,加拿大是第一个国家把妇女因性别所受到的迫害归属于1951年难民公约的范围内,因此应依该公约而给予保护。自此,妇女成功地,特别是在发生冲突的环境下,获得对许多性迫害罪行的保护,包括“道义”罪行、妇女性器官残害、性暴力。事实上,受害者的政府不能纠正其国内家庭暴力的情况,就等于是迫害其人民一般,然而要使给予庇护的国家来接受这个看法仍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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