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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乌地阿拉伯开始出现人权团体

    (纽约,2003年5月9日电)沙乌地阿拉伯皇家法令批准成立第一个非政府组织的人权团体。人权观察今天说,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开始,它预示着更多的结社自由。此外,沙乌地阿拉伯政府也正计划成立国家的人权组织。

    外交部长沙特•费萨尔亲王( Prince Saud al-Faisal) 5月6日宣布,尽管这个私人设立的人权组织还没有宣布它的创始人和它的活动计划,但这个人权组织将是“完全独立”的。沙特亲王还宣布说,政府正在筹建国家的人权机构。他说,这一机构将负责“实施政府有关人权的决定”,并将“重新规范地方法律,使之与以人权为基础的基本治理制度一致。”

   

" 国家支助的人权组织必须要有权威才能有效地工作。我们希望这个新的组织具有真正的影响力,而这则有待时间的考验"

汉尼•麦盖利(Hanny Megally)
人权观察中东与北非部执行主任


 
人权观察中东与北非部执行主任汉尼•麦盖利(Hanny Megally)说:“国家支助的人权组织必须要有权威才能有效地工作。我们希望这个新的组织具有真正的影响力,而这则有待时间的考验。”

    人权观察的一个代表团于2003年1月访问这个王国时,从沙特亲王处获知,国家人权机构正在筹建过程中。代表团与外长讨论了使这样的机构有独立进行操作的能力和有效执行任务的权力的重要性。

    沙乌地阿拉伯的人权组织应被允许自行决定它的机构、任务和人员组成;应被允许自行调查侵犯人权的事件而不受政府的干预;应被允许在国内外自由地散发信息,并且和地区性及国际性的人权组织交流和合作。

    人权观察说,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人权团体的所采取的政策,应以1999年联合国人权捍卫者的宣言为指导,沙乌地阿拉伯的人权活动家应享有实行其中规定的各种权力。

    这一宣言的第五条保证人人都有权个别地或与他人一起举行和平的集会和结社;有权成立、加入或参与非政府组织、协会或团体;以及与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组织交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权“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国家保护人权捍卫者,使他们不受“任何暴力、恐吓、报复、与事实上或法理上相违的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的专横行为。”这些都是宣言所保证的权利。

    政府计划成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应该和国际认可的原则相一致,即联合国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及促进人权的地位与功能的原则(巴黎原则)。这些原则是1993年联合国大会所批准的。国家的人权机构应该有尽可能广泛的任务,有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多元化但任务明确的组成人员,以及有检查任何违反人权事件的权利,提出补救方案,并且对政府的立场及反应做出回应。它也必须有权直接向公众表达其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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