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闪避回答苛待拘禁嫌犯的指控
(纽约,2003年,4月17日电)人权观察组织今天指出,美国涉嫌在阿富汗对拘禁嫌犯使用酷刑和其它苛刻的待遇,而布希政府对此指控所做的第一次正式答复反冒险把这项本在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合法合理化了。
布希政府在上个星期以书信回复一封来自人权观察组织的信,信中内容要求布希总统对去年十二月媒体宣称美国使用刑讯和残酷,非人待遇的报道,进行调查并谴责这样的行为。据这些报告引用的一些未指名美国官员的发言,美国对拘禁在阿富汗巴格拉姆 (Bagram) 的空军基地的嫌犯施用睡眠剥夺,拘押他们于不舒服且痛苦的姿势,以及其它“压力和威胁”的审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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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希政府的答复既不恰当也不充分。拒绝使用酷刑的声明是令人欣喜的,但是闪避回答报道详细所载的苛刻待遇,却让人更肯定那些报道的真实性。如此的回避姿态加上其宣称美国审讯人员完全依法行事的声言,布希政府给人的印象是此种的虐待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罗思 (Kenneth Roth)
人权观察组织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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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国防部法律总顾问 (Department of Defense General Counsel) 黑恩斯二世 (William J. Haynes II) 签署的一封回复人权观察组织的信函中,布希政府声明“美国的政策是谴责酷刑的。”但是该答复并不承认美国应对避免实行残酷,非人道或侮辱待遇有法律的义务。除此之外,对过去的几个月,媒体大肆的报道,该信函也未明确答复美国是否使用了特定的“压力和威胁”审讯手段。早先时候白宫官员所发表的声言宣称美国的审讯人员的行为完全依从美国法律和国际法规。
人权观察组织执行长罗思 (Kenneth Roth) 说:“布希政府的答复既不恰当也不充分。拒绝使用酷刑的声明是令人欣喜的,但是闪避回答报道详细所载的苛刻待遇,却让人更肯定那些报道的真实性。如此的回避姿态加上其宣称美国审讯人员完全依法行事的声言,布希政府给人的印象是此种的虐待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身为联合国反酷刑和其它非人或侮辱形式的待遇和惩罚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Forms of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的签署国,美国实负不使用酷刑或其它虐待手法来审讯嫌犯的法律义务。审问的手法并非得到极残酷的地步才被禁止,只要属“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拷问”都该被禁止。
在国际法上,类似于那些据报为美国所使用的审问方式,早被视为非法的行动,而此决定也包括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所定的划时代的人权法中。美国国务院曾谴责许多国家利用类似的审讯手段,如睡眠剥夺和勒令嫌犯持于不舒服且痛苦的姿势。国务院的年度人权报告也把这些方法列为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或非人的待遇。
罗思又指出:“布希政府在此,对其他政府,包括那些极可能俘虏美国士兵的政府,送出了一个极不幸的信号,暗示着这种做法是被容许的。美国政府需要明白地表示该政府并未从事同样的残忍或非人待遇的刑讯,而这些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均受美国郑重的谴责。”
在认可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的同时,美国对反残酷,非人或侮辱待遇的义务却采保留态度,然而这些行为是为美国宪法所禁止的。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性的惩罚,此修正案明明白白地严禁据报在巴格拉姆所进行的刑讯。
布希政府的回函并没有声明美国政府-国防部或中央情报局-是否指示其审问官在审讯拘禁嫌犯时应避免使用残酷,非人或侮辱的手段来对待他们。该信函也未说明那些特定的指控正被全面地调查,而任何犯了以残酷,非人或侮辱手法审讯拘禁嫌犯的人将会被起诉,要不然就得对事件负责。布希政府同时也未能充分答复报道中提及美国已把一些嫌犯转送给一些例行滥用刑讯的国家中扣押一事。黑恩斯的声言中说明美国政府在转送嫌犯于国外前,力求他国政府允下绝不对嫌犯施行酷刑的保证,而对此声明,人权观察组织举双手赞成,但是他却没有提到美国是否进一步去证实这些政府确实以人道对待这些交给他们的嫌犯,或者是否对没有遵循承诺的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在国务院的年度人权施行报告中,布希政府记载了一些实行酷刑的国家,如埃及,摩洛哥,沙乌地阿拉伯及约旦,而据报一些嫌犯已被交送至这些国家。
罗思还说:“布希政府不应就此接受这些被美国谴责好用酷刑的国家表面上的承诺。布希政府就此听信埃及政府不会使用酷刑的言论实在不够让人安心和信服。如果政府真的对这些案件进行追踪调查并采取行动保证转送的嫌犯不受酷刑,政府必须在信函中说明。”
观阅来自国防部法律总顾问黑恩斯二世的信函,请查看http://www.hrw.org/press/2003/04/dodltr040203.pdf
观阅早先时候的新闻发表及人权观察组织执行长罗思向布希总统的致函,请查看 http://www.hrw.org/press/2002/12/us1227.htm
声明:所有翻译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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