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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尼西亚:美国的伪善态度
国际先驱论坛报

   肯尼斯•罗斯(Kenneth Roth)

    (纽约2002年8月14日) 继最近美国大批企业丑闻之后,布什总统呼吁要“在企业界建立对个人行为负责的新道德准则”。但与此同时,国务院却建议撤销一起法律诉讼,内容是有关大企业涉嫌共谋一宗在印度尼西亚所发生的暴力侵犯人权案件。国务院的所为实际说明了,它呼吁的企业责任只限于美国国内。

    这一诉讼是由十一名亚齐省(Aceh)的居民向华盛顿的联邦法院提出起诉的。亚齐省处于印度尼西亚最西边,在那里分离主义游击队和印度尼西亚军队一直恶战不断。在诉状中,起诉人控告他们被印度尼西亚部队的士兵强奸、拷打或绑架,他们的亲戚甚或被杀害,而这些部队是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Exxon Mobile) 雇佣来保护他们在该省的天然油气开采业务的。

    一年前,本人为人权观察到亚齐省询查研究,在那里听到很多双方暴行的第一手材料。在报复游击队的进攻和肆虐时,印度尼西亚军队往往射击和殴打公民以及放火焚烧村庄。这一诉讼所提出的问题是,军队在亚齐北部保护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作业过程中,该公司是否因通过给予部队“后勤与物质”的支援,而在这些暴行中涉嫌与暴行者同流合污。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则否认这些指控。

    这一诉讼是根据多项美国法令进行的,其中包括1789年的外国人民事侵权行为索赔法案(Alien Tort Claims Act)。这一法案曾被解释为允许在国外受到严重人权侵犯的外国受害者,可以向在美国的侵犯他们人权的嫌疑者提出诉讼以索求民事赔偿。虽然这一法案很久以前便已存在,但直到1979年,人权诉讼案才第一次援引了这一法案。对企业的诉讼开始于1990年代,大部分是起诉在矛盾重重的地区开设的石油及矿业公司。对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这一诉讼将可成为一个重要的案例,此案可厘清在执行这类的企业保障时,所应遵守的人权准则。

    由于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建议,这一案件的法官就本案是否会有害于美国利益的观点,向国务院征求非约束性的意见。国务院的法律顾问威廉•塔夫特四世(William Taft 4th)的回答是,美国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并且建议撤销这一诉讼。

    国务院用一系列牵强附会且互相矛盾的论据来为它的立场辩护。一方面,它害怕强大的印度尼西亚会向美国公司报复,并在反恐战争中不再与美国合作。另一方面,它又把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描述得如此孱弱,唯恐这一诉讼会使外资却步,因而导致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垮台。

    很明显,这两条理由不能并存,甚且两者均有可能不成立。印度尼西亚不可能背弃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力量。印度尼西亚所需要的投资,也不是那些如诉状所控诉的,支持为祸国家的分离主义者和集体暴行的那类公司。

    国务院推定,印度尼西亚政府会认为这一诉讼是“干涉内政”。为了证实这一观点,国务院还出具一封印度尼西亚驻华盛顿大使的信件,对美国裁决“印度尼西亚政府的一个机构涉嫌一案”表示异议。

    但是,这一诉讼并不是针对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的,而是控告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涉嫌串谋一桩严重的人权侵犯案件。美国法院要求基地设于美国本土的企业遵守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完全适宜的。

    国务院所采取的立场说明了,其对企业责任以及反恐战争方面的短视和狭见。企业的责任不仅只是一份一目了然的资产负债表,也是关乎企业待人的态度和行为。

    美国政府对被指控用暴力对待平民的保安武装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并不能推进反恐战争。以保护自己的理由为名,认可这类的暴力行为,却不许他人追求同样的目标,这种做法既是伪善的又是不能奏效的。布什政权应该支持以法律详察任何涉嫌人权侵犯的案件,而不应用另一种标准来对待涉案的美国企业。

    本文作者是纽约人权观察执行主任。文章刊登于国际先驱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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